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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

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

來源:   時間:2022-02-07 11:05:22
一、基本概念介紹

(一)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基本特征

根據《防范和(he)處置非法集資(zi)條例》,非法集資(zi)是指未經國務院金(jin)(jin)融管(guan)理(li)(li)部門依法許(xu)可或(huo)者違(wei)反(fan)國家金(jin)(jin)融管(guan)理(li)(li)規定,以許(xu)諾還本付(fu)息或(huo)者給(gei)予其他投資(zi)回報等方式(shi),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。

非(fei)法(fa)(fa)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三(san)要件(jian):一是(shi)“未經國(guo)務院(yuan)金融管理(li)部(bu)門依法(fa)(fa)許(xu)可或者違反國(guo)家金融管理(li)規定”,即非(fei)法(fa)(fa)性(xing);二是(shi)“許(xu)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(hui)報”,即利誘性(xing):三(san)是(shi)“向不(bu)特定對象吸收資金”,即社會性(xing)。

1.非法性:“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”,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為“一行兩會一局”(“一行”是中國人民銀行,“兩會”是中國銀保監會、中國證監會,“一局”是外匯管理局)。根據現行法律法規,凡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(如吸收存款、公開發行證券、公開募集基金、銷售保險等),都需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。

2.利誘性:非法集資一般都許諾還本付息。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均不承諾保本保收益。

3.社會性:“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”。“不特定對象”即社會公眾。按照高法院《司法解釋》規定,未向社會公開宣傳,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,不屬于非法集資。

(二)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

非法集資在《刑法》中涉及的主要是(shi)第(di)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(he)第(di)192條集資詐騙(pian)罪。

《刑(xing)(xing)法(fa)》176條規定,非法(fa)吸收(shou)公眾存(cun)款(kuan)或(huo)(huo)(huo)者(zhe)變相(xiang)吸收(shou)公眾存(cun)款(kuan),擾亂(luan)金(jin)融秩(zhi)序的,處(chu)(chu)三年(nian)以(yi)(yi)(yi)下有(you)(you)期徒(tu)刑(xing)(xing)或(huo)(huo)(huo)者(zhe)拘役,并(bing)(bing)處(chu)(chu)或(huo)(huo)(huo)者(zhe)單處(chu)(chu)罰金(jin);數額(e)巨大或(huo)(huo)(huo)者(zhe)有(you)(you)其(qi)他(ta)嚴重情節的,處(chu)(chu)三年(nian)以(yi)(yi)(yi)上(shang)十(shi)年(nian)以(yi)(yi)(yi)下有(you)(you)期徒(tu)刑(xing)(xing),并(bing)(bing)處(chu)(chu)罰金(jin);數額(e)特別(bie)巨大或(huo)(huo)(huo)者(zhe)有(you)(you)其(qi)他(ta)特別(bie)嚴重情形的,處(chu)(chu)十(shi)年(nian)以(yi)(yi)(yi)上(shang)有(you)(you)期徒(tu)刑(xing)(xing),并(bing)(bing)處(chu)(chu)罰金(jin)。

單位(wei)(wei)犯前(qian)款(kuan)(kuan)罪的(de),對(dui)單位(wei)(wei)判處罰金,并對(dui)其直接負責(ze)的(de)主管(guan)人員和其他責(ze)任人員,依照前(qian)款(kuan)(kuan)的(de)規定處罰。

有前兩款(kuan)行為,在提起公(gong)訴前積極退贓退賠,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,可以從輕(qing)或者減輕(qing)處(chu)罰。

《刑(xing)(xing)法(fa)》192條規定(ding),以(yi)非法(fa)占有為目的(de),使用(yong)詐騙方法(fa)非法(fa)集資,數額(e)較大的(de),處三年(nian)以(yi)上七年(nian)以(yi)下有期徒(tu)刑(xing)(xing),并處罰(fa)(fa)金;數額(e)巨大或(huo)者(zhe)有其(qi)他嚴重情節(jie)的(de),處七年(nian)以(yi)上有期徒(tu)刑(xing)(xing)或(huo)者(zhe)無(wu)期徒(tu)刑(xing)(xing),并處罰(fa)(fa)金或(huo)者(zhe)沒收(shou)財產。

單位犯前(qian)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(fa)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(ze)(ze)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(ze)(ze)任人員,依照前(qian)款的規定處罰(fa)。

《防范和處置非(fei)法(fa)(fa)集(ji)(ji)資(zi)(zi)條(tiao)例》也(ye)在第四章“法(fa)(fa)律責(ze)(ze)任”中規定(ding)了非(fei)法(fa)(fa)集(ji)(ji)資(zi)(zi)相關(guan)責(ze)(ze)任主(zhu)體的(de)法(fa)(fa)律責(ze)(ze)任。《條(tiao)例》第三十(shi)條(tiao)規定(ding):對(dui)非(fei)法(fa)(fa)集(ji)(ji)資(zi)(zi)人(ren)(ren),由處置非(fei)法(fa)(fa)集(ji)(ji)資(zi)(zi)牽(qian)頭(tou)部(bu)門處集(ji)(ji)資(zi)(zi)金類(lei)20%以(yi)上(shang)1倍(bei)以(yi)下(xia)的(de)罰款(kuan)。非(fei)法(fa)(fa)集(ji)(ji)資(zi)(zi)人(ren)(ren)為單位的(de),還(huan)可以(yi)根據情節(jie)輕重責(ze)(ze)令停(ting)產停(ting)業,由有關(guan)機關(guan)依法(fa)(fa)吊銷許可證、營業執照(zhao)或者登記證書;對(dui)其法(fa)(fa)定(ding)代表人(ren)(ren)或者主(zhu)要(yao)負責(ze)(ze)人(ren)(ren)、直接負責(ze)(ze)的(de)主(zhu)管人(ren)(ren)員和其他(ta)直接責(ze)(ze)任人(ren)(ren)員給予警(jing)告,處50萬元以(yi)上(shang)500萬元以(yi)下(xia)的(de)罰款(kuan)。構成犯罪的(de),依法(fa)(fa)追究刑事(shi)責(ze)(ze)任。第三十(shi)一條(tiao)規定(ding),對(dui)非(fei)法(fa)(fa)集(ji)(ji)資(zi)(zi)協助人(ren)(ren),由處置非(fei)法(fa)(fa)集(ji)(ji)資(zi)(zi)牽(qian)頭(tou)部(bu)門給予警(jing)告,處違法(fa)(fa)所得1倍(bei)以(yi)上(shang)3倍(bei)以(yi)下(xia)的(de)罰款(kuan);構成犯罪的(de),依法(fa)(fa)追究刑事(shi)責(ze)(ze)任。

《條例》第三(san)十二條規定(ding):非(fei)法集資(zi)人(ren)、非(fei)法集資(zi)協(xie)助人(ren)不能同時(shi)履行所承擔的(de)清(qing)(qing)退(tui)集資(zi)資(zi)金和(he)繳納罰(fa)款義務時(shi),先清(qing)(qing)退(tui)集資(zi)資(zi)金。

二、分類化行為介紹

(一)非法集資主要表現形式

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,表現形(xing)式多樣(yang),《條例》總(zong)結了以下幾種形(xing)式:

1.設立互聯網企(qi)(qi)業(ye)、投(tou)資及投(tou)資咨詢類(lei)企(qi)(qi)業(ye)、各(ge)類(lei)交易場所或(huo)者平(ping)臺、農(nong)民專業(ye)合作社(she)、資金(jin)(jin)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(jin)(jin);

2.以(yi)發行或者(zhe)轉讓股權、債權,募集基金,銷售保險產品,或者(zhe)以(yi)從事各類資產管理、虛擬貨幣、融資租(zu)賃業(ye)務等(deng)名義(yi)吸收(shou)資金;

3.在銷售(shou)商品、提供服務(wu)、投(tou)資(zi)項目等(deng)商業活動(dong)中,以承諾給付貨幣、股(gu)權、實物等(deng)回報的形式吸收資(zi)金;

4.違反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或者國家(jia)有關(guan)規定,通(tong)過大眾傳播媒(mei)介、即時通(tong)信工具或者其(qi)他方(fang)式(shi)公開(kai)傳播吸(xi)收資金(jin)信息(xi);

5.其他涉嫌(xian)非法集資(zi)的行(xing)為。

(二)四種常見手法

一是承諾高額回報。不法分子編造“天上掉餡餅”“一夜成富翁”的神話,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。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,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,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,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,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。

二是編造虛假項目。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,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、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,編造各種虛假項目,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游、考察等,騙取社會公眾信任。

三是以虛假宣傳造勢。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-擲千金,聘請明星代言、名人站臺,在各大廣播電視、網絡等媒體發布廣告、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、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、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,制造虛假聲勢。

四是利用親情誘騙。有些非法集資參與人,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,有時采取類傳銷的手法,不惜利用親情、地緣關系,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,拉攏親朋、同學或鄰居加入,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,集資規模不斷擴大。

(三)典型非法集資活動“四部曲”

第一步:畫餅。非法集資人會編織一個或多個盡可能“高大上”的項目。以“新技術”、“新革命”、“新政策”、“區塊鏈”“虛擬貨幣”等為幌子,描繪一幅預期報酬豐厚的藍圖,把集資參與人的胃口“吊”起來,讓其產生“不容錯過”“機不可失”的錯覺。非法集資人一般會把“餅”畫大,盡可能吸引參與人眼球。

第二步:造勢。利用一切資源把聲勢做大。非法集資人通常會舉辦各種造勢活動,比如新聞發布會、產品推介會、現場觀摩會、體驗日活動、知識講座等;組織集體旅游、考察等,贈送米面油、話費等小禮品:大量展示各種或真或假的“技術認證”“獲獎證書”“政府批文”;公布一些領導視察影視資料,公司領導與政府官員、明星合影;故意把活動選在政府會議中心、禮堂進行,其場面之大、規格之高極具.欺騙性。

第三步:吸金。想方設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錢。非法集資人通過返點、分紅,給參與人初嘗“甜頭”,使其相信把錢放在他那兒不僅有可觀的收入,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還安全參與人不僅將自己的錢傾囊而出,還動員親友加入,集資金額越滾越大。

第四步:跑路。非法集資人往往會在“吸金”一段時間后跑路,或者因為原本就是“龐氏騙局”人去樓空,或者因為經營不善致使資金鏈斷裂。集資參與人遭受慘重經濟損失,甚至血本無歸。

(四)非法集資常見套路

非(fei)法集(ji)資違法犯罪分子為(wei)了引誘群眾達到非(fei)法集(ji)資目的(de),通(tong)常采取以下手(shou)段(duan)騙取群眾信(xin)任。

1.裝點公司門面,營造實力假象。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,辦理工商執照、稅務登記等手續,貌似合法,實則沒有金融資質。這些公司或辦公地點高檔豪華,或宣傳國資背景,或投入重金通過各類媒體甚至央視進行包裝宣傳,或在高檔場所(如人民大會堂)舉行推介會、知識講座,邀請名人、學者和官員站臺造勢,展示與領導合影及各種獎項,欺騙性更強。

2.編造投資項目,打消群眾疑慮。從過去的農林礦業開發、民間借貸、房地產銷售、原始股發行、加盟經營等形式逐漸升級包裝為投資理財、財富管理、金融互助理財、海外上市、私募股權等形形色色的理財項目,并且承諾有擔保、可回購、低風險、高回報等。

3.混淆投資概念,加大識別難度。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吹成上市,把在美國0TCBB市場掛牌混淆是在納斯達克上市:有的利用電子黃金、投資基金、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,假稱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:有的利用專賣、代理、加盟連鎖、消費增值返利、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,欺騙群眾投資。

4.承諾高額回報,編造“致富”神話。高利引誘,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不二法門。不法分子一開始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,然后是拆東墻補西墻,用后來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,等達到一定規模后,便秘密轉移資金,攜款潛逃。

(五)風險防范提示

1.如遇以下情形向公眾集資的,務必提高警惕

A.以“看(kan)廣告、賺外快”“消(xiao)費(fei)返利”為幌子(zi)的;

B.以(yi)境外投資股權、期權、外匯、貴金屬等為(wei)幌子的:

c.以投資養老(lao)產業可獲高額回報(bao)或“免費”養老(lao)。“以房”養老(lao)等為幌(huang)子的;

D.以(yi)私募入(ru)股、合伙辦企業為幌子,但不辦理(li)企業工(gong)商注(zhu)冊登記(ji)的;

E、以投資虛(xu)擬貨幣、區塊(kuai)鏈等為幌(huang)子的;

F.以“扶(fu)貧(pin)”“互(hu)助”“慈善”“影視文化”等(deng)為幌(huang)子的:

G、在街頭、商場、超(chao)市等發(fa)放投資理財等內容廣(guang)告傳單(dan)的;

H、以組織考察、旅(lv)游、講(jiang)座等方式招攬(lan)老年群(qun)眾的;

I.“投資、理財”公司、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;

J、要求以現金方式(shi)或(huo)向個人賬戶、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(de)。

2.防范非法集資的“四看三思等一夜”法

四看。一看融資合法性,除了看是否取得企業營業執照,還要看是否取得相關金融牌照或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。二看宣傳內容,看宣傳中是否含有或暗示“有擔保、無風險、高收益、穩賺不賠”等內容。三看經營模式,有沒有實體項目,項目真實性、資金的投向去向、獲取利潤的方式等。四看參與集資主體,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體。

三思。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該產品及市場行情。二思產品是否符合市場規律。三思自身經濟實力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。

等一夜。遇到相關投資集資類宣傳,一定要避免頭腦發熱,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見,拖延一晚再決定。不要盲目相信造勢宣傳、熟人介紹、專家推薦,不要被高利誘惑盲目投資。

3.規避非法集資陷阱的“三要、三不要”

一要理性,不要僥幸。天上不會掉餡餅,掉下來的不是“圈套”就是“陷阱”。要堅守理性底線,想想自己懂不懂,比比風險大不大,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實際,問問家人朋友么看,不要被賭博心態和僥幸心理蒙蔽雙眼!

二要穩健,不要冒險。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,還可能是投資騙局,投一次就血本無歸!要合理評估自身承受能力,審慎確定風險承擔意愿,不冒險投資!

三要警惕,不要盲目。“收益豐厚、條件誘人、機會難得、名額有限”都很可能是忽悠,一定要警惕、警惕、再警惕!多留個心眼兒,絕不要聽風就是雨,盲目“隨大流”投資!

4.謹慎投資,嚴防非法集資陷阱

一是不要輕易相信所謂的高息“保險”、高息“理財”,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:

二是不被小禮品打動,不接收“先返息”之類的誘餌,記住天上不會掉餡餅。

三是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金融產品。不與銀行、保險從業人員個人簽訂投資理財協議,不接收從業人員個人出具的任何收據、欠條。

四是注意保護個人信息,關注政府部門發布的非法集資風險提示,遇到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舉報投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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